近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購買“內供”白酒,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賠償的案件。因認定購買者在明知“非賣品”的情況下仍然購買產品,屬以牟利為目的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該訴訟請求。
不久前的一天,湯某和同伴來到某白酒經營部購買了四箱白酒,白酒經營部店主向其出具收款收據一份,寫明:內供酒,數量16,金額2400元。該酒外包裝紙箱印有“接待專用”,標明了凈含量、酒精度、原料。打開后,每箱內有4瓶酒,瓶上掛的標牌正面標有“非賣品”、“珍寶內供酒”,反面標有“禁止流通”以及凈含量、酒精度、執行標準、原料等信息,瓶身上標注“酒精度42%vol 凈含量480ml 珍寶內供酒 非賣品 禁止流通”。湯某買酒后,即向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雙方就賠償款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湯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購酒價款的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本案中,湯某并未舉證證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其在明知“非賣品”的情況下仍然購買,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以索賠為目的購買涉案產品,屬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據此,法院對湯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